咨询详情

事实与理由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七)、(八)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財产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被告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証》行政行为与不作为,侵犯损害原告不动产房屋的权益,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004年4月20日,练知轩市长主持召开了市长办公会议,会议议定:“由台江区政府负责,督促福州江滨建设公司按照要求尽快向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申请补办江九江十地块……,以使上述拆迁许可合法”(見証据1);該会议议定符合《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履行职责。尔后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陆续依法补办了江九江十地块……审批手续(見証据),唯独被告没有依法补办最为重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江九、江十房屋拆迁仍然违法,(見证据9)。依据以上事实,市房管局没有依法审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至今违法行政、不作为,没有重新补正,导致第三人坚持违法安置补偿,严重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十二年行政诉讼案件无法案结事了。强烈要求被告按照要求尽快按实际情况补办,以使江九江十拆迁许可合法。

行政诉讼 2013-02-14 12:4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福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