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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弟弟在我这里借了一万元钱,当时打了借条可惜未注明债权人,只写道:今借款一万元。2008年我和前夫离婚,我弟弟把一万元钱还给我了,08年我前夫让王某某拿着借条起诉了,我弟弟把我和前夫追加为第三被告,法院判决我和前夫共同支付王某某一万元,王某某申请执行我自己一万元之后,我又追偿我前夫五千元,2011年我前夫向市检察院抗诉,法院重新审理,判决我支付我前夫五千元,我支付完之后,2012年我前夫又向法院起诉说我恶意诉讼,以及此案时间长使他无法正常上班,要求我赔偿他损失九千元,请问他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如果开庭我该怎样回答

离婚 2013-02-16 11: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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