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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和乙方因争吵打了起来,甲方用拳头打了乙方的头部,乙方随手捡起木棒打向甲方,随后甲方又用拳头将乙方打倒在地,被众人拉开,因此,甲方折了三根肋骨,而乙方只是轻伤,请问乙方属于防卫过度吗,应付刑事责任吗

调解 2018-07-26 07: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经营地址的应提交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3、变更负责人的应提交负责人任免文件,负责人(女)是流动人员的,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开具的《流动人员婚育证明》);

    4、变更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批准文件或证件;

    5、受公司或分公司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的委托书。

  • 这种情况属于争吵双方都有过错,双方斗殴过程中,都没有停止的迹象,属于互相斗殴,不属于正当防卫,双方都应负刑事责任,成立斗殴罪.
  • 属于防卫过当,要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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