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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我在本年初跟两个外地人在广州共同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万,我是公司法人,占有股份40%。在最初协商时,我们都口头承诺过,开始每人出5万,若后期资金不够,我会追加资金。(在股份方面,因为前期每人5万,所以我建议每人三分之一的股份。但他们不答应,说我是本地人,做事和各方面都应该占有大多数。后来我答应了。) 在上月,公司开始出现资金问题。他们要求我追加资金,因为后期资金不是1、2万能解决的问题。所以我重新提出,我们前期资金重新按照三分之一分,后期的追加资金,股份比例按照实际全部资金的比例重新分配。他们不答应,在股份不变的情况下让我追加。结果被我拒绝,导致我们最后意见不合,最终决定清算。 1、清算时,我要求把剩下资产以三分之一的比例分配。他们要求以3.3.4的比例分配。在法律上,哪个合理? 2、他们知道我不会再拿钱出来清算,要求以我的5万作为4成为标准,他们应该出3.7500万即可。所以他们每人首先回收公司的1.2500万。后面有剩余的,才有我分配的权利。这样合理吗? 3、我觉得他们开始要求我要占有40%是一个陷进,(他们的意思是把1成无偿给我的,我经过多番推搪,还是接收了。后悔!) 因为我们都清楚15万是搞不成的,后期需要的资金还非常的多。但后期需要追加资金,他们又要求股份不能改变,我肯定不答应。现在提前出现清算,又要求以我占4成的责任承担。 我应该怎么样维护我的利益?

公司清算 2008-05-23 16:4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这些人胡扯霸道,法律上站不住脚的。而且,为了几万元机关算尽得人不值得继续合作,所以清算最好,以免今后陷入更大的麻烦。你应当按照15万元的40%分配(3:3:4比例是工商登记中确定的?)。 深圳晚报、商报特约嘉宾律师,成功代理南方报业集团、贵州同济堂药业股份公司、重庆卓创宏展房地产公司、深圳金因生物公司、深圳华生元公司、中山生物工程公司等多起商标、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成功代理四通高科股份公司(深交所上市公司)土地抵押、深圳影响面很大的阴阳合同要求撤销房产证、二手房买卖等多起土地房产案件;成功代理多起劳动、离婚、人身伤害侵权、经济合同等案件(案件胜诉判决、评论、报道等在很多网站:如google搜索及南方都市报、深圳特区报、深圳晚报、商报等上)。 1975年10月出生,警官大学毕业,取得工学、法学、经济学士学位及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硕士学位。英语通过国家六级。做过四年警官后一直做律师,是懂得技术、经济管理的复合型律师。专业特长:知识产权(专利等)、经济合同、婚姻、劳动法、房地产等
  • 清算应先扣除费用后,余额按股份分割股东,清算完毕后分配财产按3.3.4对你来说是有利的。
  • 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清算时应独立清算,清算完毕后分配财产按3.3.4对你来说是有利的。
  • 你好,如果有什么说得不清楚的,请提出,我会补充!
  • 你好。具体可来电咨询或者QQ:530018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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