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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双方确认,除一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外,双方无任何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均归个人所有,由各自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方不得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自私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双方于1995年1月3曰登记结婚,于1999年10月份办厂,2011年4月办离婚,当时股权登记女方5%,男方80%多。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追加分割股权?

离婚 2013-02-26 08:42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均归个人所有,由各自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方不得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已经依法登记的离婚协议中有这样的表述,再追加提出分割要求,会比较难,但也不排除特殊情形下在一定期内变更或撤销的可能。若有后续问题或需法律服务可电联。
  • 注意时效问题。
  • 可以的。。。
  • “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均归个人所有,由各自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方不得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已经依法登记的离婚协议中有这样的表述,再追加提出分割要求,会比较难,但也不排除特殊情形下在一定期内变更或撤销的可能。若有后续问题或需法律服务可电联。
  • 原则上不能再行追加分割。关键看这个股权双方各自是否真实办理且清楚知悉,如果公司价值较大,还是可以想办法重新分割的。
  • 可以追加分割,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
  •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若无证明有欺诈或胁迫,法院会驳回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诉讼请求。 此种情况,初步来看,女方只能要求5%的股权。
  • 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均归个人所有,由各自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方不得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已经依法登记的离婚协议中有这样的表述,再追加提出分割要求,会比较难,但也不排除特殊情形下在一定期内变更或撤销的可能。若有后续问题或需法律服务可电联。
  • 既然有协议,那一般就得按协议处理,只要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没看到无效的情形,当然这只能是简单的初步判断,因为毕竟没看整个合同文本,故只能这样
  • 1、可以的
  • 可以的。。。
  • 没有特殊理由,不得要求追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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