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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四月份申请辞职,工作都交接好了,有交接清单,也有部门负责人签字。因我辞职报告中写了“单位欠缴保险,欠发工资”,老板一直不批。遂于6月5日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仲裁委6月8日决定立案受理。6月9日单位以“影响单位正常经营秩序、给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为由”将我除名,请问这种做法对吗?这不是故意的吗?是不是侵犯了我的人身权(名誉权)?

肖像权 2009-09-27 00: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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