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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3年9月进入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到2011年4月。该续签合同时,当时的另一个公司,在一个厂区内由原领导负责的单位做我的思想工作,希望我那家企业,但是那家企业是退出企业,无法上五险一金,于是领导为我考虑把我的合同定在另一个三产里,我当时同意了,于是和原单位签订了不续签合同书。我的劳动关系和合同关系不一致,现在,三产的单位接到上级通知必须关闭,我到这个单位只有不到两年,下个月底两年合同到期,单位不想和我续签合同了。我想问的是,我的劳动关系单位虽然是退出企业,但是还在运作着,只是合同关系单位要关闭,最后和单位协商他们同意我暂时留任劳动单位,但是保险无法给我上了,给我的赔偿金也只能是到这个单位两年算,只能不给我两个月,请问我还有权利追偿以前那七年的补偿权利吗?因为这几个单位属一个系统,最初也都是一个领导管理,我只以为是内部调动那么简单,但是现在领导把责任推到我身上,说是我自愿和以前单位签订的不续签合同,我这种情况如何申诉,为盼,谢谢!

调解 2013-02-27 08: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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