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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客车超载运输旅客从A地驶往D地,途径至B地时被本当地行政部门查处并按规定缴纳了罚款,但未卸客。又超载运输至C地,又被C地行政部门查处,客车向C地行政部门出具B地行政部门的罚款票据后任然受到同样金额的处罚。请问,这是不是同一违法行为的二次处罚,还是属于新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行政诉讼 2020-09-09 09:05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不是的。接受处罚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一般来说,私家车超载一人扣2分,罚款两百元。载客汽车超载一人扣6分。具体的处罚建议可以到交警部门咨询了解。
  • 不是的。接受处罚、。
  • 你好!只能处罚一次,如需贵阳律师帮助请致电联系。
  • 不是的。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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