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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后x某刚来上海南汇工作,早晨用电瓶三轮车去买菜,在路上行驶时被联防队查扣送往派出所,作出处理如下: 交警根据其身份证号码查阅有机动车驾驶证,扣除12分、罚款700元、拘留三天。 请问:(1)对初次来上海,在不了解上海对电瓶三轮车管理规定且未有任何告知的情况下,被如此从重处罚是否合适? (2)用的是电瓶三轮车,但处罚单上写的却是“轻型摩托”车,是否对正确? (3)出示身份证后其机动车驾驶证却被扣12分?处罚单上没有当事人的签名? (4)罚款700元,且车辆被没收(买车发票也提供了)双重处罚是否适当?

其他 2013-03-07 16:29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1、规定发布了视为已经告知,处罚不太合情理,法律上可能问题不大;2、超标电瓶车符合条件视作机动车,故而需要牌照、保险等,估计是以驾驶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无行驶证等处罚;3、按规定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一次扣12分,如属机动车,处罚没问题。处罚是应告知,但当事人不签字不影响处罚作出;4、不属于双重处罚,没收和罚款是两种行政处罚方式。
  • 1、规定发布了视为已经告知,处罚不太合情理,法律上可能问题不大;2、超标电瓶车符合条件视作机动车,故而需要牌照、保险等,估计是以驾驶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无行驶证等处罚;3、按规定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一次扣12分,如属机动车,处罚没问题。处罚是应告知,但当事人不签字不影响处罚作出;4、不属于双重处罚,没收和罚款是两种行政处罚方式。
  • 处罚合法。
  • 1、规定发布了视为已经告知,处罚不太合情理,法律上可能问题不大;2、超标电瓶车符合条件视作机动车,故而需要牌照、保险等,估计是以驾驶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无行驶证等处罚;3、按规定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一次扣12分,如属机动车,处罚没问题。处罚是应告知,但当事人不签字不影响处罚作出;4、不属于双重处罚,没收和罚款是两种行政处罚方式。
  • 面议。。
  • 你好,从新的道路交通法的角度看,处罚是合法的。
  • 1、规定发布了视为已经告知,处罚不太合情理,法律上可能问题不大;2、超标电瓶车符合条件视作机动车,故而需要牌照、保险等,估计是以驾驶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无行驶证等处罚;3、按规定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一次扣12分,如属机动车,处罚没问题。处罚是应告知,但当事人不签字不影响处罚作出;4、不属于双重处罚,没收和罚款是两种行政处罚方式。
  • 合法!如需了解和帮助可与本律 师联系或面谈!
  • 1、规定发布了视为已经告知,处罚不太合情理,法律上可能问题不大;2、超标电瓶车符合条件视作机动车,故而需要牌照、保险等,估计是以驾驶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无行驶证等处罚;3、按规定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一次扣12分,如属机动车,处罚没问题。处罚是应告知,但当事人不签字不影响处罚作出;4、不属于双重处罚,没收和罚款是两种行政处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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