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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想减刑,请问是在居住地或审判地的哪个法院申请?谢谢

刑事辩护 2020-07-11 00:49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减刑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判处缓刑的是不适用减刑的
  • 判处缓刑的是不适用减刑的。
  • 一般缓刑难以减刑。
  •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缓刑期间能够申请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 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 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 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减刑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减刑建议书;
    (2)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经审查,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的执行机关补送。
    《监狱法》第三十条规定: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 减刑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判处缓刑的是不适用减刑的。
  • 减刑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判处缓刑的是不适用减刑的。
  • 缓刑本身就是暂缓执行有期徒刑,不存在对考察期“减刑”的问题。
  • 减刑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判处缓刑的是不适用减刑的。
  • 您好,判处缓刑的是不适用减刑;
  • 减刑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判处缓刑的是不适用减刑的。
  • 你好,减刑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判处缓刑的是不适用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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