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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因和爸闹矛盾于2007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亲人多方寻找没有结果,请问她算不算是失踪人员呢?失踪多久算是死亡?

离婚 2009-09-28 17:1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上述律师回答比较全面了,综合一下其解答即可。
  •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 以报警记录为准,失踪两年可申请为失踪人
  • 宣告死亡必须具备的条件:(1)公民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后。 宣告死亡的程序为:(1)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宣告某公民死亡。有资格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与被申请死亡的人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2)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顺序上的要求。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住所地基层法院;公告期: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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