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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证明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

仲裁 2020-04-17 16: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A4型纸?。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 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没签订书面合同,这一点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合同期限1年内,约定三个月试用期是违法的。试用期就应当购买社保。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工作证表示一个人在某单位工作的证件。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凭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就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笔者根据北京现实中的各区仲裁委和法院的裁判经验,单纯的“工作证”在庭审中,经常被用人单位所否认,而不被仲裁委或法院所采信,其中的原因就是该“工作证”没有公司的公章等能够证明是公司所颁发的证明,所以请劳动者注意该证据的谨慎使用。另外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要求索赔,比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辞退赔偿等,在实践中,单纯的证明劳动关系存在还远远不够,还有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期限;比如什么时间入职的,什么时间解除合同的。另外还有证明劳动者的工资多少,这三点是计算索经济赔(补)偿的基础。(文章来自互联网,供参考)
  • 打卡记录可作为证据,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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