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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林某离职后,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补缴社会保险(其实本意并不是想缴纳保险,只是想讹诈公司一笔钱,不想结果弄巧成拙),仲裁结果判定公司7日内为其补缴,林某本人需在5日内将个人承担部分交给公司,但其本人并未及时将钱交付公司,公司也未能及时给其补缴。林某去法院申请执行仲裁结果,法院下达了通知书,公司依照约定将社会保险公司承担部分2.4万余元打入法院的账号。林某本人8000多却不交钱给到法院。 问题出现了: 公司已经将钱打到了法院,而本人说什么都不肯缴纳个人部分,法院理论上是会强制个人交钱上来,但是林某是外地人,上海这边是个流动人口比较多的城市,假如他回老家了,执行不了了,那么公司的钱也交了,他的钱不交,法院会怎么处理公司上交的2.4万元呢?退换给公司还是怎么办? 谢谢各位律师达人的分享!

案件执行 2019-06-28 21:19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退换给公司
  • 看法院如何处理。法院可书面通知对方将个人承担部分交至法院,对方不交法院可终结执行。将钱款退还公司也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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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强制执行后,会依法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如:直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财产、扣押拍卖被执行人车辆、房屋等。若确无可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对方有可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 贷款人未履行债务,借款人的债权受到侵害,借款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贷款人偿还债务,法院判决贷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债权人债务,债务人未履行法院的判决,债权人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查封债务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劵等。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也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强制措置。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 看法院如何处理。法院可书面通知对方将个人承担部分交至法院,对方不交法院可终结执行。将钱款退还公司也无依据。
  • 单位可以另案起诉员工。
  • 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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