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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买了一套房子,买卖合同是发展商提供的(合同附件增加了一些与原合同不一致的条款,而且明确这些与原合同不一致的条款均以合同附件的条款为准),签合同时因为发展商不给对合同条款作任何修改,故我签署时,在合同附件上加上一条“本合同附件的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时,均不与认可”。现在合同双方已签署多时了,我也已经在供款了(发展商已收完所有楼款),当我要求开发票时,发展商口头回复:因为签约时增加了上述条款,故要单方取消合同,不卖房子给我,也没有给我开发发票。请问:发展商有这权力吗?这合同有效吗?谢谢 提问者:广州 Mangen

其他 2009-10-01 01: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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