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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近期购买了一套房子,签署的合同为发展商提供的标准版本,合同附件较多的条款均与原合同不一致,且合同附件上注明:如合同附件的条款与原合同条款不一致,则以合同附件为准。由于此合同,发展商不允许修改任何条款,而本人亦由于对合同相关的条款难以弄懂,故于签署合同附件时,加注一句“如合同附件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条款,则均不予认可”。本人签署合同后交发展商审批并已盖章。现发展商已收齐所有楼款,本人亦已在供还贷款。现当本人要求发展商开具发票时,发展商却以本人签署合同时增加上述条款为由,拒绝提供发票,并说要取消合同且收回已将至银行抵押贷款的合同。请问:发展商能够单方取消合同吗?此合同是有效合同吗?发展商现不予开具发票合法吗?

其他 2009-10-04 15: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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