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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妻于2004年8月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前妻,我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但2005年8月,前妻患病后,孩子一直与我生活在一起。我要求其支付孩子抚养费,其以看病需钱为由一直对我的要求置之不理。近日,前妻购置了小汽车,我欲与其协商孩子抚养费问题,其再次不予承诺。甚至为了逃避支付抚养费的责任,以拥有孩子抚养权为由威逼孩子回其住处居住。孩子不愿意回去,而且我的住处离孩子学校很近,有利于孩子生活起居和学习。我的工作时间比较随机,也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她,我俩感情很深。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起诉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并追索自2005年来的孩子抚养费。

诉讼 2008-05-26 08: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可以起诉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孩子为十周岁以上,抚养问题要征求其本人意见,如有证据证明孩子一直与你生活在一起的事实,可以追索自2005年来的孩子抚养费。
  • 建议诉讼。13552612288
  • 你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你自己对照一下,看看是否符合变更的条件?——如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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