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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妻六年前离婚。当时,经法院调解后判决:儿子与我生活在一起,一套70平方米的房改房也判给我,我给予前妻4万元作为补偿(她几年工资未用,家庭所有开销均由我工资支付,而被视为家庭存款的她那未用的3万多元工资也被其带走。),时值高中生的儿子将来所有费用均由我承担。因房产只署了我的名字,至今我也没有变更产权。现在,我欲将房子过户给儿子,有法院判决,还需前妻到场吗?另外,需要缴税吗?是将房产赠与儿子省钱,还是卖给儿子省钱呢?请专家指点,谢谢!

其他 2013-03-08 17: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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