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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10月15日进入上海一家贸易公司任职公司财务,劳动合同上签订的公司地址在上海市。2011年10月又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我于2012年3月怀孕,2012年7月公司从上海搬迁到苏州市,上海便没有了办公之地。公司搬迁到苏州后并在苏州以另外一个公司名称注册了“苏州XX有限公司”。 (当时不愿意跟随到苏州办公的员工都按照劳动法给予了经济补偿。我因怀孕不能前往,公司安排其在家办公。) 我于2012年10月29日剖腹产下女儿(单胎),和公司商议好从2012年11月1日开始休息产假。产假时间从:2012年11月1日~2012年3月23日结束。 其中:产假128天,晚育假30天,难产增加15天。 我现在还是哺乳期,公司于2013年3月4日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我从2008年10月15日进入公司工作至今4年零5个月,公司应当赔偿给我4.5个月工资。即:6500*4.5=29250元。

其他 2013-03-12 07: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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