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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弟于2006年11月份结婚,婚后由于感情不和,现准备离婚。现向您请教几个关于如何区分婚前财产方面的问题。 结婚前双方商议,决定由男方父母出资3.8万元(大包形式)为新家庭购置家俱、家电、服装、金银首饰、交通工具等,并将这部分钱款一次性交予女方保管,随后男女双方逐步分批购置了以上家庭财产,最后才领证结婚。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购置行为统统发生在二人领取结婚证之前。现在如果要离婚的话,这部分用3.8万元购置的家庭财产到底应该属于男方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应该如何区分?谢谢!

离婚 2009-10-05 11: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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