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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06年9月23日办理的结婚登记并结了婚, 07年7月生下一女孩。一年来他们与我共同生活各种费用基本上由我负担。儿子当时每月工资1100元左右,儿媳一直没工作喜欢富足华丽的生活。起初因经济困难他们没有提到买房的事我也没有答应为之买房。07年5月本区建安居楼,我与儿子商量让他们买房独立生活。我借了几万元钱又支取了我的全部公积金为之(垫付)交了首付款和楼房整体装修费,还有物业维修、物业费、水、电费等共计56000元。购买了一套64.65平方米的楼房,房产证办理了儿子的名字,并且我是购房贷款的担保人。儿子现每月工资仅有1300元钱,除每月还贷930元所剩无几。两年来为帮他们我背负3万多元的外债每月给他们挤出300元生活费,其他不算。现他们因感情不和等原因提出离婚,女方提出分割楼房等财产50%。如把我垫付的56000元钱分割50%,那岂不把我的钱分割给他们了吗?为他们现在我的公积金账户基本归零且不说,现在我还欠下外债3万多元。请问尊敬的律师:他们将楼房整体按50%分割合适吗?我的56000元钱该怎么办?请各位律师帮助,谢谢!

离婚 2009-10-04 22: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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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处在按揭状态,法院判决时不会对房产进行分割。其次,房子的债务双方都需要承担,您的钱可以视为欠款,由儿子儿媳共同偿还。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 聘请律师,由律师指导你取证后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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