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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与法制》2007年第4期总第115期有文章“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的司法问题探讨”,文章中描述:“我国相关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司法鉴定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司法鉴定的范围只能针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而不涉及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目前我国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明确了一条基本原则,即知识产权的技术鉴定只能针对‘专业技术事实’。。。”,请问,上面提到的这些法律、法规在什么资料中能够查到?谢谢

其他 2016-09-18 21: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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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过去仅分散见于《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全国人大颁布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 和《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2] 中,并没有将其认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别。
  •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 刑法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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