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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几乎没赚过钱回家,男方与同事保持暧昧关系至少半年(白天两人每天约会,晚上男方还是回家住的),男方在她之前也至少有过一个情人,女方离婚后可否要求相应赔偿?(我已知道,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我的情况不太符合赔偿的条件。) 但法外有情,不知通常这样的情况法院都是如何处理的

离婚 2009-10-05 15: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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