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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能否约定

婚姻家庭 2019-12-16 0人浏览

律师解答

夫妻双方如果事先约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各地法院的处理意见也不尽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倾向性意见认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关于财产问题的协议,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在生活中,为了婚姻的和谐稳定,也为了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双方可能会对损害赔偿的数额进行约定,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结合协议签订的背景、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赔偿数额约定的多少,同时考虑一方的经济条件,支付能力等因素,来酌情判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来说,夫妻双方约定离婚过错赔偿金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如果约定的赔偿金明显过高,过错方无力支付,人民法院也会酌情将赔偿金调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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