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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山东省招远市某集团公司的一名员工,2007年7月28日10时20分我因公事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手续齐全,有交强险)在由工作单位到集团公司的另一单位途中与一行人相撞,本人轻伤,对方7级、9级、10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09年5月对方起诉至法院,9月22日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支付5万8千元的交强险赔偿金,本人又支付了2万元的赔偿金。 请问:1、企业是否应帮我赔偿对方?比例是多少? 2、该案适用哪部法律、法规的第几条? 3、如企业不支付我应到哪个部门诉讼? 期待您的回复,万分感激!!!

其他 2009-10-06 10: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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