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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是2008年离婚,在我们还没离婚之前政府征地把我们土地征收,政府按人头分了钱和平方,我们是一个三口之家,加儿子的一共有75平方优惠平方,之前没离婚我们只有一套安置房名额,我们在民政局签的离婚协议是写明:政府拆迁赔偿男女双方的安置房平方全部归女方所有,但不知男方通过什么关系我跟他离婚之后我和他变成了两套,我只分了一套55平方的安置房,(安置房也要给钱,25平方200元还有20平方500元,剩余按市价算)我只的了25平方的优惠安,他得了50平方的优惠,这个房子都还没拿到房产证,他都已经把房子卖给一个熟人,钱已经付清了,现在我根本没有得到我们离婚协议上说的男女双方的平方补助,我还是只有我一个人的,现在他卖的这个房子应该属于谁?

诉讼 2009-10-07 07: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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