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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乙方未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则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将商品房另做处理,定金不予退还这类认购协议书。但是交的1万元的发票上写的是诚意金。不知道这种情况还能找开发上要回吗?我看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其中三十条也写到: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 求帮助,到底能不能退?

其他 2013-03-11 22: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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