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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两家公司合资(各占50%股份)成立一家新公司(C公司),双方约定财务经理由A公司派遣,人力经理由B公司派遣,并约定该两个职位属于同级别,并同工同酬。因C公司订的该级别工资为2万,而人力经理在B公司原工资为1万,B公司希望该人力经理在C公司个人实得工资部分仍为1万,剩余的1万归B公司,问剩余的1万以什么名义给到B公司比较合适?(原来考虑过劳务派遣,但因为B公司申请不下来劳务派遣资质而作罢)

合伙企业 2013-03-16 19: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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