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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研三,2012年12月17日与湖北xx学院签订了毕业生就业三方协议,然后这学期从2月26日开始在该校实习,授课12节,监考5场,按照课时费50元/节,考务费40元/场,该校应当支付我800元报酬。但是由于我3月12日与该校解约,对方拒付报酬,理由是我违约在先,但是我实际已经为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不便付出了3000元违约金的代价。我觉得违约是我不对,但是在我支付了违约金的情况下对方拒付该给我的报酬应该是不合法的吧,对不对?

其他 2013-03-13 10: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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