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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 甲方: 张三 乙方: 李四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偿还甲方款项之事宜,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乙双方于2007年3月5日签订了《合作协议》, 甲方向乙方支付经费20万元( 其中有几个月,甲方未准时支付经费),但乙方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现,乙方同意于2008年7月31日或之前偿还甲方所支付的全部经费20万元。 2.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偿还上述全部款项,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未还款金额的0.18‰日支付违约金( 自2008年7月31日起计至乙方实际还款之日止)。 3.若乙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全面履行,甲乙双方于2007年3月5日签订了《合作协议》即将终止,甲乙双方就上述《合作协议》项下的债权债务即全部了结,且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均负有保密义务。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备注: 我方是乙方, 我方愿意还款,不过不知这份和解协议是否存在着不利于我方的因素,尤其是一些内在的法律责任? 我想只有专业律师才能看出其中是否有\"破绽\"?

调解 2008-05-27 15: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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