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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2年7月毕业,和一家国企签订了三方,7月入职后和该国企下的一家分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三年合同,6个月试用期),入职前的OFFER信里是说就职后有五险一金,但是我们在分公司入职后却被告知试用期内没有公积金,随后我们和集团人事部沟通,在入职后的第4个月开始给上了公积金,之前的并没有补缴。 到了2013年的1月试用期结束,我们也像领导和人事部递交了转正报告,但是公司没有任何回复,一直到2月底,才有了面谈,但是面谈时薪酬待遇却避而不谈,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回复,现在的工资还和试用期一样拿的是基本工资。 想请教各位老师, 1.我公司种种做法有没有违法劳动法? 2.我现在提出辞职,然后申请劳动仲裁是否有效?辞职是不是意味着自动放弃一些权利,就无法申请劳动仲裁? 3.我可否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缴之前为上公积金以及对无故延长试用期作出赔偿?

其他 2013-03-16 12: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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