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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中山户口吴工,男,1953年9月生,工程师职称,2005年4月入职一家企业至今还在上班,基本工资4000元一月,多次要求用人单位以我签劳动合同,和卖社保,该用人单位至今不以我签劳动动合同,到2009年5月单位免强帮我按基数1500元的工资百分之10购买了社保。按劳动法第82条,用人单位超过一年不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从第二年的每月以二倍工资支付劳动者,从2005年4月起按4000元基数买社保。请您们回复我, 谢谢!急扮您回复,我快要退休年龄了,中山规定,劳动者在60岁时没有领导社保。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要到65岁退下。我2005年前没有买过社保,到65岁才可一次补交后领社保,

其他 2013-03-20 14: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已过仲裁时效,无法主张。至于社保问题,你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该单位未为你购买社保
  • 你好,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已过仲裁时效,无法主张。至于社保问题,你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该单位未为你购买社保
  • 你好,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已过仲裁时效,无法主张。至于社保问题,你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该单位未为你购买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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