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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8年1月16日,在太白县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负全责。造成我左小腿粉碎性骨折,在市中心医院医生做了,内固定钢板处理。一年半后,钢板断裂【不是我人为造成】,我于2009年8月3日,又做二次手术【外固定钢针】处理。请问我二次手术费用是,交通事故后续治疗费;还是属于医疗事故。请明确指示回复,谢谢为盼.

其他 2009-10-09 15: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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