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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肢体残疾人,在苏北某高校工作。因为行动不便,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经常不方便参加。2005年曾组织去大连青岛旅游,我觉得这个行程比较适合我,有母亲陪同应该可以参加的,所以报了名,但单位不让我去,把旅游费1500元付给我了事,后来单位的旅游我就一概不参加了。但是自从2007年单位换了新领导后却规定,凡是旅游活动不参加的不发旅游费了,还说以前发的是不合理的。请问单位的这种规定正确么?旅游费本来是单位福利费中支出的,其它同事也许是因为个人原因不想参加,而我并非不想参加,一来适合我的线路很少,二来是单位觉得我不能参加。如果把这项福利费发给我,还让人心理平衡些。而现在却以此为由剥夺我这项福利,实在想不通。给不给补偿完全看领导的个人意志,这很不合理,请问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对照呢?

妇女儿童权益 2013-03-19 20: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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