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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丈夫(妻子)协商离婚.婚后在广东清远连州买了一套商品房(仍在供),购房合同上签署二人名字,贷款合同上只签她一个人的名字.之前电话咨询过房管局,称房产证只有在贷房款还清给银行之后才能出,且才能过户给其中双方一人或者别人. 请问:1.房管局的说法是否正确?或者如何的说法才是正确的? 2.该在供的房产其中一人声明放弃,另一人接受,若干年以后房贷还清后要求放弃的一方协助自己无条件过户.到公证处公证有法律效力吗? 3.如果上诉到法院离婚,房子的判决有效吗? 4.或者有没有其他好的建议? 谢谢

离婚 2013-03-21 15: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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