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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A和男方B登记结婚,后男方母亲单位集资建房,男方母亲以其名义登记,楼房建好后,一直由A,B二人居住使用,此楼房的税务契约及投资款收据均是男方母亲的名字,但未办理房产证。男方母亲一直在老宅院居住。后,双方夫妻关系有了矛盾,双方写了《离婚协议书》,约定该楼房待转让后,各分割价款一半,但未办理离婚手续,继续生活。现双方再次闹离婚,对该楼房的权属有争议,男方说楼房是其母亲一人投资,系其母亲的财产,他们两人无权分割,女方说该楼房虽在男方母亲名下登记,但投资款系他们两人的,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审理中,关于楼房投资款的问题无法查清,男方母亲说既然已于多年前写了《离婚协议书》,就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要求将其已出嫁的几个女儿,他们两位老人,A,B夫妇,共计7人计算为家庭共同成员,由7人平均分割。 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多年前的《离婚协议书》是证据,应当认定该楼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意见是无法认定,答复另案处理。 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离婚 2009-10-11 14: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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