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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为朋友关系, 甲借钱给乙做工程招标,有转账记录和乙的作为独立招标人的中标记录,借条为证。 中间工程赔钱了,乙做出如下行为。 让手下工头丙和甲签署同样金额借款合同(是合同,没有实际转款)能够证明,甲丙自始至终没有见过面,合同是乙在中间周旋让双方分别签字,乙成功得到合同一份。 现在,甲乙对簿公堂,乙拿出其保存的甲与丙的借款合同作为辩护利用。 这个案子,棘手在甲单独告乙,并坚决不加丙进来。乙现在承认自己拿到款了并使用了,但辩称是为丙借的,是替丙使用,但又拿不出转款给丙或者转包工程给丙的记录,现在怎么判比较合适。

其他 2013-03-28 07: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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