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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四川的,我妻子是湖南张家界的,在2009提育有第二胎,湖南方要求罚款,我们没有理会,于是把我们告上了当地法院,法院判决要我们交纳三万多元的社会扶养费,我们也没有理会,后来我们把小孩的户口上到了四川,并交纳了相应的社会扶养费,过了一年多,湖南法院从我的银行帐户上直接划走了三万多元,因我小的户口已经上到了四川,请问湖南还有权利向我征收社会抚养费吗?他们这样做是否合法?我是否有机会把这一笔钱再争取回来?谢谢!

妇女儿童权益 2013-03-22 20: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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