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是原告**(集团)公司,因为被告**信息服务公司抄袭了原告的首页,其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栏目设置、栏目标题、文案、下拉菜单的运用等完全照搬原告的首页,有10个图案、14个栏目标题及9处文案原封不动地取自原告**在线的首页。原告认为对自己的网页享有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而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照抄、变造原告的首页,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被告东方公司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在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在四川省宜宾市,而非北京市海淀区

其他 2013-03-29 07:4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河源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