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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偷来一辆摩托车,摩托车上有车主乙的行车证,甲冒充自己名字叫乙(摩托车主名字),并把行车证拿给丙看,称因为缺钱用,愿意把车低价出售,后丙为了贪图小便宜,以低价购买了此辆摩托车,某日,丙骑车上街时遇到交警查获,警察一查该车为被盗抢车辆,请问,丙的行为可以定性为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的收购赃物吗?

刑事辩护 2013-03-24 09: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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