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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同事是医院的收费员,因亏欠医院100多万被检查院带走,但在被带走的当天下午四点钟,因医院财务室再三要求交四天前的一笔二万多元的帐,他无钱交帐,便叫我用帐(非现金)帮其先代交,承诺明天上班给我,当时收费室一起有三四人可以作证。隔了一小时,他被带走,请问我的那笔帐可以算在他的头上吗?因为现在财务室说这是他私人问我借的,要我自己解决。另外还得知,就是当天财务室自己报的案叫来的检查院。明知他马上要被带走,还要我用公款(帐)帮他填帐,来避免他们财务室收不帐之责。而且事实上,同事亏空公款100多万已有三四个月,财会室早也知道,但同事说能填进去,就一直帮其掩护,直到那天同事说没办法填了。财会室就报了案。请问这种情况,我应当怎么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刑事辩护 2013-04-25 21: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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