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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号在上班期间与同事因工作琐事发生矛盾,晚上下班发生打架,被同事劝阻。事情发生后,6号我到公司上班,公司说让我给对方住院了让我赔偿医药费,并罚款。当时我知道对方没事,所以没答应,公司对我罚款1000元,全厂通报 。说是打击报复,下班后对同事人生攻击。并开除。对方6号早上故意没去上5号在上班期间与同事因工作琐事发生矛盾,晚上下班发生打架,被同事劝阻。

刑事辩护 2019-08-25 17:5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 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 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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