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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是什么? 是否需要听证、合议、送达回执等程序?应注意那些问题?

其他 2009-10-12 13: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问题比较专业,非三言两语所能说清楚,建议与律师面洽。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有权作出行政决定、行政裁决的单位对违法者可以在示明身份、出具有效证件、注意礼仪的情况下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出具有关行政处理文书。在这文书上面应当写明了当事人有申请复议或听证、起诉等救济权利。处理文书可当面送达,当事人不签收的,可以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收到后不服的,应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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