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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居国外(加拿大),我在北京暂时闲置的住房委托我的亲戚与‘中汇易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委托租赁合同(2012.08.10——2013.08.09)。现该中介公然违约截扣我从今年二月至八月的后半年的房租(租户已把全年房租付给中介)。我的受托人去贵法院起诉时,因需提供‘驻外领事馆公证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未能立案。请问: 1、委托书需要写台头吗(即具体的法院名称)? 2、我和我的受托人都已退休,还用写原退休单位的名称吗? 3、我在加拿大的住址是否能用中文只注明地区(如加拿大多伦多)? 4、需要写明有效期吗? 因年老路远,去领事馆不容易,怕‘反复’,问的琐碎,请谅解,望能尽快答复。 谢谢! 赵先生2013-03-24,

诉讼 2013-03-26 22: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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