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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于 2010年3月-11月(近8个月),在江苏城镇打工,单位:有交保险,有合同,手续齐全; 2010年11月-2012年3月,在上海市打工,私活,没有单位; 2012年3月-2013年元月份(10个月)在江苏城镇打工,单位:有交保险,有合同,手续齐全; 2013年元月份发生交通意外身亡,请问像这种情况,我们如何取证,证明是城镇常住人口,能拿到城镇标准.. 谢谢

其他 2013-03-25 20: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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