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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3年5月加入到公司的,在2008年后已经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二次合同将于今年4月30日到期,现在公司已经通知我不再续签,并提出按新劳动法规定从08年1月1日可以按标准给劳动补偿,但是我要求从03-13年都要做经济补偿,被公司拒绝,我想咨询下,我的要求有有法律依据吗?我还可以申请哪些补偿? 请指教,谢谢!

其他 2013-03-31 19: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的要求是合理的,但黑龙江有的部门(劳动仲裁、法院)理解不同,甚至不给你立案
  • 你的要求是合理的,但黑龙江有的部门(劳动仲裁、法院)理解不同,甚至不给你立案。
  • 您好,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经济补偿金您可以主张,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处理。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经济补偿金依据为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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