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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10月从我妹妹手中接过一门市经营,此门市是我妹妹从房东手中租的,押金500元。他们签订的合同于2007年8月到期。我接手后该门市相关事务全由我承担,房租由我和房东接洽,但押金一直我没给我妹妹。2009年10月,我将门市转出,请问,我该给妹妹转让费吗?如果给该给多少比例?

其他 2009-10-14 14: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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