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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90年大专结业分配至现初中,一直是在职在编教师,考核从没不合格,符合93年《教师法》和95年底《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96年就应该获得教师资格证书,但我至今没得。原因是97年本省《<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属于过渡范围但不具备教师法规定学历,到1995年底,年龄在40岁以下,目前不具有中学二级教师及以上职务的在职教师及其他人员暂缓认定教师资格,发县以上临时教师资格证书,因学历原因暂缓认定教师资格的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五年)符合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和学历规定即可按教师资格过渡办法认定教师资格。 省实施细则符合国家《教师法》与《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有抵触吗? 由于本人刚查到以上法律和省实施细则,能因没人传达文件错过五年学历补救时间追究责任吗?没资格证书,我不能参评高一级的职称(一直是中学三级教师)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3-04-26 21: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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