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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工作的临时工,负责收取学生饭费、饭卡等食堂资金,近一年利用收款之便与人合伙挪用资金300多万元,事发后,已经主动投案自首,并有退赔,但由于多数资金已经挥霍,就此情况,请问律师同志,1、这属于挪用资金、挪用公款还是贪污公款?2、他个人已经自首,亲属尽全力帮他多退赔资金再加上他的自首和前期退赔在量刑上会是怎样的?

其他 2013-03-28 15: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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