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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一项工程中,我方(发包方)要求对方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履约保函,要求保函起始日期为合同生效日。后来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今年1月开工。但对方现在才提供保函,并要求把保证期间的起始日期改为保函生效之日起,请问这样是否可行;如果可以,若开工后、保函生效前发生的保证责任,我方在保函开立后能否要求保证方承担?

抵押担保 2013-03-28 11: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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