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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号,我将自己镇上的一间门面房租给了我的姪女(19岁),并且带有商品,我是开鞋店的,算好了商品加上一年的房租一共是14000元,当时她给了3000元,还有的说等她以后有钱了再给.我们没有签正式合同,只是我自己用手写了一张简单的合同,说租给她三年,要是在合同期内她自愿走也可以收回房子,但是没有写我可不可以提前收回房子.(我和老公还有女儿,外孙住在门面的楼上.我的房子是一间三层,一楼做生意,上面住人)  但是现在我和我姪女之间有了比较深的矛盾,昨天晚上我姪女和她的爸爸到我家来了,我们还是没有合好,而且她说是我想把她赶走,他们最后也口声声的说有什么了不起,不租就不租.因为现在有这么激烈的矛盾,我现在不想把房子租给她了,请问有什么方法呢,是我需要补偿她吗,怎么个补法.

争议解决 2013-08-07 21: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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